大家好,我是小典,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查询,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信用监管分级与分类的数理统计方法
在满意分布曲线确定后,各个评价档次的具体数值也就确定了,相应地,各个市场主体的评价得分也就确定了。为实施差别化监管,必须对市场主体做出有政策导向性的信用监管分级与分类。利用正态分布的整体信息可以得出分级与分类的具体方法和相应的理论数值。
1.1划分绿(黄)色与蓝(红)色类别。
正态分布的拐点即其二阶导数等于零的点,就在距离平均值正负一个标准差的位置,是重要的分界点[3]。对通过分布检验后的信用监管评价得分序列,从其整体分布信息上,将拐点作为绿色(含AAA、AA、A级)与蓝色(含BBB和BB+级)或黄色(含BB-和B级)与红色(含CCC、CC、C级)类别的分界点。绿(黄)色类别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为15.87% 。
1.2对绿(黄)色类别做出级别划分。
取AAA级为距离平均值正负两个标准差以外的位置上,其企业数量的比例为2.275%;采用AA( CC)级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设定为4.5505%,相应地,A(CCC)级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为9.0455%的方案.相应地,得出AA(CC)级与A( CCC )级的分界点为标准差的正负1.48967倍的位置。
1.2对蓝(黄)色类别做出级别划分。
取BB+级与BB-级为距离平均值正负1/3标准差的位置以内的方案,则BBB级和B级均各占2/3标准差的区间位置跨度,查表并经线性内插知,BB+级与BB-级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均为13.044%,BBB级和B级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均为21.086% 。
整个监管分级与分类的情况见插图。
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分级与分类的情况图
二、监管的检查频率较正与抽检数目修订
为使各有关建设职能机构节约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必须对有关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日常检查。这就要求在体现和照顾监管行为或特征的特殊性与差异性的基础上,对所有有关建设职能机构监管行为或特征所做出统一性和规范性要求。这既是建筑业行业特点的要求,也是监管行为模式改变后实现制度政策的公平公正可行可靠的要求,还是行政监管与其系统支持软件形成良性互动的重要保证和防范约束措施。为此,从系统理论方法和制度设计实践上应当设立监管的检查频率较正系数和抽检项目数量修订系数。
相应地,有第一种已有做法,即将按照某种判断标准认为“重点”项目较多的企业与信用监管评价等级较低的企业归并在一起,共同适用较高的信用监管频率点[4][5][6],这种做法相对简单但不太适应建筑业管理的实际需要;第二种做法,由各监管机构在登录具体不良行为时同时录入对各类企业的监管频率和抽检项目数,并相应设立这两个填报栏目。鉴于第二种做法可以兼容第一种做法,同时比较有利于体现或照顾各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要求,适用性较强,我们采用第二种做法。
2.1设立相互独立的检查频率较正与抽查项目数量修订系数。
为保证质量安全等监管机构在特定时段内实行有差别的反复多次检查,以及对市场主体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确定检查比例,同时适应造价监管等机构抽取一部分项目做单次检查的情况,以便保障差别化监管实施特别是监管信息获取、处理后生成监管评价的公平公正有效,必须确立监管(检查)频率较正与抽查项目数量修订的相互独立性,并相应设立相互独立的检查频率较正与抽查项目数量两种订正系数,用作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日常检查后订正回公平的、无差别的、统一的基础上,即对每个信用项目的不良行为因子集按照具体监管评价记录的档次和数量实行百分制扣分时对被减项实施系数调节。
2.2监管检查的频率较正系数。
对于在年、半年、季度、月等特定时段内对市场主体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实行反复多次检查的监管机构,为保证监管操作及信息处理方便性,由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四种监管类别的检查频率的数量比例关系;将监管检查所记录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专门设立的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四个菜单式监管信息报送通道或被录入市场主体的系统默认类别进行录入;检查的频率较正系数没有采用由各有关建设职能机构自行确定并填报后由软件系统计数并生成的方法,而是按照四个监管类别,经数学计算和政策规范后分别对每个监管类别直接赋以特定数值。
2.3监管检查的项目数量修订系数。
对于在年、半年、季度、月等特定时段内从有关市场主体所承接的全部项目中抽取一部分项目做单次检查的监管机构,如果就所有企业对抽查项目数量生成修订系数,则必须得到所有有关市场主体的被抽查项目数量或各个抽查项目数量类别的百分比。这可以做到,但将会加重有关建设职能机构的负担,因此,应立足于对每个检查批次或每次检查,在记录和录入不良行为信息时,要求同时通过软件系统相应栏目填报该不良行为是在多少个检查项目中发现的,若没有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无须填报抽查项目数量。就被确定和记录了不良行为的监管(检查)所涉及的项目总数,由信用监管软件系统计数并生成抽查项目数量修订系数。
因应上述的检查频率较正和抽检项目数量修订的要求,在软件系统中同时设立适用于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或上级督办件核查等不受监管类别限制的以及只抽取部分项目做单次检查的无色(无差别)监管类别信息报送通道。
三、分类监管项目数量信息的获取与保障-监管检查计划
实施差别化的分类监管是建安信用监管制度的核心与关键,而保障上述监管的检查频率较正与抽检数目修订的具体实现,是分类监管的关键性操作路线。这就需要建立相应制度以保证其操作到位。
为此,建设职能机构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年度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制订年、半年、季度、月等时段的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项目抽检数量、检查方式及人员等内容。检查计划还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通过日常监管检查计划的制订,对属于一定监管类别(绿、蓝、黄、红)的有关市场主体的全部或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有关监管机构在按计划实施检查中,如果(有一个项目)产生了不良记录,是可以很快地、胸有成竹地随不良记录同时填报该不良行为是在检查了该企业的多少个项目中发现的。通过多方案比较可知,这种做法对质安站、造价站等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增加最少,而且这种增加没有计算或考虑相对于以往监管方式乃至于整个建设管理系统的效率提高和效能改善。
此外,通过软件系统提供非年度的特定时段或有关信用项目的评价等级用于监管参考、提示、预告或预警,可以让监管检查计划的制订有时间和信息上的保障。
四、信用监管的制度设计与政策规范
由于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监管记录信息的总体特点[2],加上委托行政执法操作的不尽规范,应当借鉴深圳等有关城市的做法,对《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非行政处罚类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做出规范,同时照应监管信息灰色系统处理和制度设计的规范化需要,结合上述监管操作技术路线特别是日常监管检查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实现格式化、标准化和部分数值化-至少解决“某条不良记录是在对某市场主体多少个项目检查中发现的”和评价档次认定这两个关键问题,为信用监管制度的实施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与政策规范。
4.1使制度操作简易化、常态化。通过与日常监管的有机结合,特别是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完善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告知反馈环节,从程序上保证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接受监管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从整体上保障具体监管评价纪录的质量、数量和正常比例关系,大幅度提高信息录入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使制度操作日常化、常态化。
4.2挖掘和采用多样化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开发企业(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代建)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担保企业、检测企业(单位)、建筑材料及设备生产供应企业等;执业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评标专家等,要针对不同监管对象挖掘和采用多样化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如在费用分级计取、工程担保额度和单笔担保金额差别、资质申请优先与设障、监督检查频度与项目抽查数量、市场限制与清出、招标信用记录提示与投标激励、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准入、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研究制定具体的鼓励、限制或惩戒等办法和措施。
4.3制订《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原则与标准》。按照信用监管制度设计的灰色系统理论和政策研究方法论基础的要求,秉承方便操作又相对简约的原则,明确相对数量关系作为评价操作的外延基础,对不同的不良行为评价档次,做出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内涵规定,其他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比照操作标准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确定评价档次,并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执行。
4.4完善和增强制度的法规基础。除上述有关内容外,应扩展有条件的监管主体;进一步明确有关信用项目的外延、内涵、职责分工和监管信息记录规则及录入后再处理等;出台《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规范性文件;并在适当时机将核心内容通过政府规章或地方条例予以明确,增强制度规范的法规基础。
4.5完善软件支持系统的功能。在总结和完善现有监管评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前提下,构建基本统一的技术理论和方法基础,对有关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配套提供支持监管信息录入、信息处理、内部公开、企业查询和社会公布等相应功能的数据库、数学处理模型及其它功能模块。
五、结束语
本文给出的制度设计原理和方法,试图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架构和逻辑起点,以确保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应当指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作为与联动协同既是具体监管评价纪录的质量、数量和正常比例关系的重要保证,也是监管分类的可靠基础,更是实行分类监管的有效保障。
此外,信用监管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的延伸和补充,有关监管机构在具体执行中应当加强与行政处罚执法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处理,及时对应予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