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公平竞争
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公平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自2023年6月开始,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在为期6个月的集中清理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共梳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690448件,清理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的政策措施4218件,有力破除了一批行政性垄断堵点,有效制止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同时,也完善了防范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的长效机制,增强了各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然而,从实践中看,促进与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仍存在一定阻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举例说,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经济发展政策时,倾向于将税收优惠政策、补贴等给予本地企业和项目,进而在不同行政区划之间设置了市场壁垒,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成为公平竞争的障碍。
为解决这些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此后,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直不断细化完善。2022年,我国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奠定了我国公平竞争制度的法治基础。
三大“显著升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认为,此次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系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上位法规范立法,但更多是一种升级。
第一个显著升级是扩展了公平竞争审查适用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公平竞争审查的适用范围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但对于由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应当纳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尤其是对于法律是否应当纳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此次出台的《条例》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对全部政策措施的全覆盖,可以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功能。
第二个显著升级在于专业化的职权配置。据孟雁北介绍,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以起草单位自我审查为主,但过分依赖自我审查会导致审查机制僵化、审查效果受限等问题。
《条例》特别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同时,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孟雁北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职责的明确与夯实,丰富和优化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第三个升级体现在问责机制上。《条例》第四章更为具体地规定了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以及处分等监督管理机制等。
“《条例》在总结近年来审查实践和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完善了具体制度内容,进一步落实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以及监督保障等,强化了‘长牙带刺’的行政控权制度。”邓峰说。
重在监督考核
《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其中不少内容都是此前地方政府“习以为常”的措施。
孟雁北认为,制度刚性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保障。《条例》通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约束机制;通过规定包括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约谈制度在内的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体系,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以落到实处;通过规定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权威性;通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并有充分的预算予以支持。
专家表示,随着刚性约束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预防和治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减少政府不当干预市场、保护市场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